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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终胜诉

  2005年10月18日,原告谢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凯湖11号厂房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书,2005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为县钢构厂房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书,2006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天湖净化钢构厂房建筑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书。

  西凯湖11号厂房建筑钢结构工程于2005年11月底结束,安装费64001.22元,已结算54000.92元,尚有10000.3元未结;无为县钢构厂房建筑钢结构工程于2006年1月15日峻工,安装费15023元,尚有3043元未结;天湖净化钢构厂房建筑钢结构工程于2006年4月初峻工,安装费17757.21元,已结算4000元,尚有13757.21元未结,被告所欠原告承包的3处安装工程款合计26800.51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慕名找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该所指派范大平、方向两位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原告在起诉时,手上除有3份合同和1张只有3个数字、没有任何签名的复印纸外,没有任何证据。

  面对这种情况,范大平、方向详细分析案情,为当事人制订了“无中生有”的诉讼策略。首先,两位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还款,但对方没有响应。在这种情况下,两位律师向与谢某一起参与工程的有关知情人详细调查了解,并询问知情人是否愿意出庭证明3处工程已完工,知情人回答愿意出庭作证。于是两位律师帮助谢某拟好起诉状,于2007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后,被告方百般抵赖,企图赖账,两位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3处工程确由谢某承包并完工。证人退庭后,两位律师立即指出此工程已经结算了部分工程款,还有26800.51元工程款未结清,并拿出1张只有3个数字的复印纸,作为余款未付清的证据。此时,对方律师提出了仅有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的观点。法官问原告方是否有原件。原告方两位律师冷静地说:“刚才通过质证,证明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工程也按期完工,那就只有工程款是否结算以及结算了多少的问题了。那么既然被告认为我们手中的复印件不能证明已经结算了部分工程款,那就请被告说说工程款是否结算以及结算了多少。”律师巧妙地将举证责任推给了对方,对方拿不出结算单,只得承认原告方手中的复印件就是当时的结算清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快作出了判决,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事后,谢某为表示对律师的感谢,特地献上一面锦旗,赞扬律师的睿智。(徐业晶)

  编后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作为律师仅仅懂得法律和了解事实还不够,一定要能够娴熟地运用诉讼技巧,才能在不利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胜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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