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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兴粮油有限公司、南陵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建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根据安徽林兴粮油有限公司、南陵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建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5月8日裁定受理上述公司
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安徽林兴粮油有限公司、南陵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建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5月8日裁定受理上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3年5月9日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林兴粮油有限公司、南陵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南陵县林兴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裁定终止南陵县林兴米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对南陵县林兴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林兴粮油有限公司、南陵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安徽林兴粮油有限公司、南陵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建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3年7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南陵县籍山路鲁班时代广场2幢5A,邮政编码:241300,联系电话:0553-6819122/1537569313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每户不少于1000元)。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林兴粮油有限公司、南陵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建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3年7月23日15时30分在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徽]南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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