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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患者道实情 举证倒置担责任
作者:胡婷婷 发布于:2013-10-29 19:59:17 点击量:

【提出问题】:孙某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治疗,医院未经诊断确诊就擅自按照良性肿瘤实施手术。术后,医院才告知其不能确诊肿瘤性质。孙某由于手术不当导致体内大量淤血等后果,最终导致截肢。孙某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律师观点】:医疗行为作为一个专业性的活动,同时受到医疗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规制。案件中某医院的医生在对孙某的病患进行诊疗时并未遵循科学的医疗措施,盲目对孙某实施手术,并且未书面告知孙某实施手术的方案和风险,侵犯了孙某的知情权。且径行进行手术,从而导致孙某被迫截肢的后果。对于孙某的伤害,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医院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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