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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认可亦可确认股东身份
作者:施杨 发布于:2013-10-29 19:59:54 点击量:

【提出问题】:某公司股东欲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后经公司股东会同意转让给第三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二人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受让人已经付清受让款,可转让人迟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可否被确定?

【律师观点】: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受让方按约缴纳了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应当认定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股东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其对外公示和信息披露的功能实现和对第三人的保护和交易稳定的作用,并有利于政府监管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第23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就股权归属和股东资格而言,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实际行驶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等均具有不同的证明意义。而在很多实践当中,会出现上述判断依据部分缺失,或者互相抵触等情况,因此,一般不是仅仅根据一个标准来判断,而是会根据案情、证据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后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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