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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不应成为规避责任的挡剑牌
作者:周宁 发布于:2013-10-29 20:00:33 点击量:

【提出问题】:陶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这两份合同均是由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097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陶某使用并明确了房地产公司负有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义务,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一个格式条款中却免除了其应履行交房的通知义务。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交付商品房,亦未通知陶某办理交付手续。后陶某听取律师建议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陶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律师观点】:格式合同指的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即合同条款由格式合同拟订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格式条款则是格式合同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陶某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对方承担未按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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