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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灵活适用“金股”制度
作者:苏大连 发布于:2013-10-29 20:01:04 点击量:

【提出问题】: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世界各国纷纷掀起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英国创造性地发明了一种被称之为“金股制度”的独特股权制度,被后来进行民营化的欧共体各国所广泛推行。那么,“金股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如何应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

【律师观点】:金股是一种股权创新。股东权利包括三类:知情权、受益权和表决权。知情权不言而喻,既然投资了就拥有了解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实现;受益权包括获得分红、资本增值和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其实现程度取决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表决权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公司章程变更、重大投资、购并等重要决策进行表决。而金股可作为一种政府持有的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的特定股份,他既不同于优先股又不同于普通股。同普通股和优先股不同,金股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金股股东既没有收益权、也没有投票权。同时,金股也不能用来担保或抵押。金股通常只有象征性的价格,不会升值或贬值,如果国家决定将金股转换为普通股或优先股,金股的价格也可以通过货币表现出来,但国家通常不会因为经济利益而放弃金股,因为,金股的价值不在于潜在的经济收益。在我国的企业改制中运用金股制度是一种创新,其具体运用目前可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另一种是与其他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来引入该条款。在我们的企业改制中,如能充分、灵活运用这一制度,将会为我国的相关改革提供新思路,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亦可强有力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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